刘德华和四个圈合作的视频《人生小满》文案抄袭事件还未平息,《只此青绿》被抄袭事件又登上了热搜,抄袭事件为何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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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和四个圈的文案抄袭与《只此青绿》被《双香径》舞蹈作品抄袭有所不同,文案抄袭判定相对比较简单,对比文字即可。音乐、美术等作品的抄袭界定也相对清晰,但是舞蹈作品怎么才算抄袭,还没有细化的明文规定,这也使得舞蹈作品很难保护原创。
舞蹈作品侵权的判定标准相对复杂,对于舞蹈作品简单的直接复制很容易判断出来,但是像这样两个独立的舞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无论是法学及还是舞蹈界均没有一个统一判定标准。不知大家还是否记得十几年前春晚的爆火的《千手观音》,《千手观音》是我国法院判断两个不同舞蹈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第一案,((2006)海民初字第26765号)。分析两个独立的舞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舞蹈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舞蹈作品与舞蹈作品的表演是两个概念。在此次事件中所指的舞蹈作品,指其对舞蹈的整体动作设计、编排形成的舞蹈作品享有著作权,
其次,判定是否构成侵权需判断《只此青绿》和《双香径》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
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需要从主题立意、舞蹈结构、音乐、人物形态、舞蹈画面、动作韵律、表演情绪、舞美服饰等各方面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
1、 对比的样本的选择,需要选取春晚《至此青绿》的完整版与第二十一届中国茶圣节《双香径》的完整视频做对比。
2、 静态比较——选取对比图片,进行动作造型的比较。
- 第一步是判断姿态与动作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相同
- 第二步在相似或相同的动作中是否与现有公开的文化、美术作品中的动作相似等;
- 第三步相似或相同的动作是否源于其他舞蹈等;
- 第四步相似或相同的动作是否源于其他舞台剧、戏曲或传统舞蹈等等;
只有通过上述四步比对之后,仍然相同或相似才构成相似或相同动作。
3、 动态比较,需要对比动作的速度、频次、幅度、韵律等等。
4、 进行具有显著特点的人物形态,服装饰物等因素的对比。
5、 进行舞蹈的背景音乐、舞美、灯光等因素进行对比。
舞蹈作品侵权的判定,对比的是动态而不是静态动作,舞蹈的创作也更在于动作与动作的衔接、与韵律的结合的感情的表达,而非仅仅是动作的堆砌。
在这样的舞蹈作品著作权案件中,权利人想要证明对方的侵权具有很大的难度。这也是舞蹈作品抄袭频频发生而又得不到解决的根源所在。在此笔者建议各著作权人在创作舞蹈作品的初期,就要对相关著作权归属进行完善的约定,作品完成后进行版权登记,以便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付出。同时我们也呼吁娱乐市场、文化市场合法合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