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成年时间】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本条是关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的规定。与“成年人”概念相对的是“未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什么是成年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是具有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知识,具有较强的识别、判断能力,并能够充分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已经可以独立生活和工作。成年人不仅意味着其可以独立行使更多的权利,更意味着要独立承担更多的义务,拥有更大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独立负责。民法典沿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将成年人年龄确定为18周岁。这也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我国宪法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重要的政治权利,赋予给年满18周岁的公民。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什么是未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身体、心智发育还没有完全成熟,因此从法律上予以特殊保护,促进其健康成长。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义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法律意义
一是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只可以独立实施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二是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本法规定了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等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例如,第1074条第1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三是设立监护。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应当设立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法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但法律只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监护,依法确定监护人。
案例参考:
吴某、史某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某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于2021年1月11日共同来到原告经营的租车行,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租赁某牌轿车一辆。1月12日下午被告王某某欲将标的车辆归还给原告,但被告吴某向其表示要租赁该车,并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再续租1天,原告回复可以。被告王某某在场看到了被告吴某与原告的聊天过程,故未将标的车辆归还给原告,直接交付给被告吴某。被告吴某未按原告要求为标的车辆添加95号汽油,导致标的车辆无法点火。但被告吴某仍反复启动车辆,最后致使起动机、点火线圈、电瓶、油泵总成等零部件烧坏。另查明,被告吴某在事发时未满18周岁,亦没有工作及收入。被告王某某知道被告吴某没有驾驶资格。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通过微信告知原告续租标的车辆的系被告吴某,实际使用该车并造成该车损坏的亦为被告吴某,而非被告王某某,则与原告存在汽车租赁合同关系的为被告吴某。但被告吴某在与原告签订租汽车租赁合同时超过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取得驾驶资格,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被告吴某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史某拒绝对该合同效力进行追认,故原告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王某某在租赁合同结束后应将标的车辆返还给原告,但其未得到原告指示便私自将标的车辆交付给被告吴某,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导致原告误以为续租标的车辆的系被告王某某,进而无法对被告吴某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且其作为被告吴某的朋友,明知被告吴某没有驾驶资格,既未对原告尽到善意的提醒义务,亦未对被告吴某尽到劝阻义务,其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对原告损失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吴某明知其未成年,没有驾驶资格,仍采用欺瞒的方式向原告租赁标的车辆并导致车辆损坏,其对原告损失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一直与原告通过微信沟通的系被告吴某,而非被告王某某,但原告却误以为是被告王某某在续租车辆,亦没有对吴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核,原告对其损失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与本条相关联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