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满30年退休待遇,士官五期退休新政策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4 19:55:03

一、高等学校招考退役军人,有哪些特别方式?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体现国家对退役军人的特殊优待。单列计划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招生计划单列。例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应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各省(区、市)普通高校年度招生本科事业计划总规模内单列,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人数的30%。单独招生是指单独考试、单独招录。例如,《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

二、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其退役后入学或者复学享受哪些保障?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35条的规定,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其退役后入学或者复学享受以下保障:

一是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二是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允许入学,是指入伍前是保留入学资格还不具有学籍的退役军人重新入学;复学,是指入伍前已经取得学籍在学的退役军人恢复学业。

三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三、军人退役入学或者复学,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现役军人退役后,有些还有进一步提高知识水平,获得更高学历的需求。对于退役军人报考研究生,国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规定,相关优惠政策包括:一是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二是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军人报考研究生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四、国家如何保障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从以下三个方面保障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一是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践中,遵循“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可以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还可以依托现有创业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进行职业培训,着力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二是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此外,退役军人还可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其他补贴培训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培训优惠。三是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五、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哪些人员?

答:残疾退役军人是指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因对敌作战,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等原因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患职业病等原因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1级至10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规定。

来源:“内蒙古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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