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市区的老房子被政府征收了,拿到一笔货币补偿款,用这钱去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或市场房源,8月7日起,可以享受购房补助了。昨天,市政府网站发布《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规定,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征收住宅,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以获取的货币补偿款在温州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房屋实施安置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为鼓励市区被征收人多选择货币补偿,实施市场化安置,温州出台该意见。
该意见规定,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以货币补偿款(含奖励)在温州市区范围内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或市场房源(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被征收人在实施市场化安置补助有效期内购买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均可享受购房补助。
购房补助标准则分两种情况: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不高于货币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不高于新购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
举个例子说,2015年9月1日,老王在市区的一套房子被政府征收了,当年10月1日他领到了200万元的货币补偿款,而他在2016年10月1日前,用230万元在温州市区买了一套二手房。这样他就可以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补助的金额,根据规定不超过20万元。
另外,被征收人购买现房或期房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货币补偿金额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优惠,超出货币补偿金额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意见自2015年8月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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