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6 字母及数字,当需写成斜体字时,其斜度应是从字的底线逆时针向上倾斜75°。斜体字的高度和宽度应与相应的直体字相等。
5.0.7 字母及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2.5mm。
5.0.8 数量的数值注写,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各种计量单位凡前面有量值的,均应采用国家颁布的单位符号注写。单位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5.0.9 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注写,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和数字符号。
5.0.10 当注写的数字小于1时,应写出个位的“0”,小数点应采用圆点,齐基准线书写。
5.0.11 长仿宋汉字、字母、数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技术制图字体》GB/T 14691的有关规定。
6 比 例
6.0.1 图样的比例,应为图形与实物相对应的线性尺寸之比。
6.0.2 比例的符号应为“:”,比例应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6.0.3 比例宜注写在图名的右侧,字的基准线应取平;比例的字高宜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或二号(图6.0.3)。

图6.0.3 比例的注写
6.0.4 绘图所用的比例应根据图样的用途与被绘对象的复杂程度,从表6.0.4中选用,并应优先采用表中常用比例。
表6.0.4 绘图所用的比例

6.0.5 一般情况下,一个图样应选用一种比例。根据专业制图需要,同一图样可选用两种比例。
6.0.6 特殊情况下也可自选比例,这时除应注出绘图比例外,还应在适当位置绘制出相应的比例尺。需要缩微的图纸应绘制比例尺。
7 符 号
7.1 剖切符号
7.1.1 剖切符号宜优先选择国际通用方法表示(本标准图7.1.3),也可采用常用方法表示(本标准图7.1.4-1),同一套图纸应选用一种表示方法。
7.1.2 剖切符号标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剖面图的剖切符号应注在±0.000标高的平面图或首层平面图上;
2 局部剖切图(不含首层)、断面图的剖切符号应注在包含剖切部位的最下面一层的平面图上。
7.1.3 采用国际通用剖视表示方法时,剖面及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剖面剖切索引符号应由直径为8mm~10mm的圆和水平直径以及两条相互垂直且外切圆的线段组成,水平直径上方应为索引编号,下方应为图纸编号,详细规定见本标准图7.2.1,线段与圆之间应填充黑色并形成箭头表示剖视方向,索引符号应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