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法官了解到,涉案噪声扰民,却又没有超标,这也正是问题一直难以得到彻底解决的原因。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董广绪:包括申请人王先生在内的很多邻居,实际上都通过各种途径想解决这个问题,但是都没有解决。它的症结就在于这个噪声并没有超过行政处罚的标准,所以行政机关对此是没法处罚的。
噪声未超标,诉前禁止令能起作用吗?
相关部门也都曾努力调解矛盾,但李先生对此并不配合,此事陷入了僵局。因为这些情况,邻居王先生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请求法院禁止李先生制造噪声。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董广绪:本案作出的是诉前禁止令,它的要求就是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在起诉之前,如果有一个行为正在进行,或者是即将进行,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这个比较难把握的点,主要就在于这个噪声经过测量之后,是没有超过处罚标准的,这种情况下,能不能通过诉前禁止令的方式进行规制。
法官介绍,禁止令是责令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是一种行为保全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对禁止令的适用有相应的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禁止令的发出较为谨慎。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不仅对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相关细节予以明确,也使法院发出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有了详细的操作指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董广绪:之前的诉前禁止令是规定在民诉法里,至于环境侵权方面的诉前禁止令,则是由专门的司法解释制定,这个司法解释就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诉前禁止令成为保护环境的一个有力武器。
同时法官指出,对于人们正常生活产生的噪声,邻里之间是相互负有一定容忍义务的。但李先生故意制造的噪声,并不在这一范围内。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董广绪:首先是被申请人没有居住在里边,第二个的话播放的内容是“荒山野鬼”,语调比较低沉,容易引起恐慌。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这种行为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故意制造噪声扰民的行为,对他的审查就不能够局限于是否超标,即使没有超标,只要对其他的人产生比较大的影响,都要进行规制。
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噪声已严重影响王先生一家的宁静生活及小孩的日常学习,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王先生及其家人宁静生活的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裁定,支持了王先生提交的诉前禁止令申请,并发出禁止令,要求被申请人李先生不得通过播放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董广绪:做出禁止令之后,我们联系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己承认制造了噪声,在第二天到现场签收了裁定书和禁止令,并且带领法院的工作人员进到他的房屋里,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向我们展示了录音是如何播放的。
在被申请人李先生家的卫生间里,放置着一套音响播放设备,用螺丝固定在了紧贴墙壁的位置。那些古怪的噪声,就是通过它来播放的。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董广绪:录音播放设备连通了一台手提电脑,放在卫生间的洗手台上,由这个电脑去控制它的播放时间,提前设定好每天固定的时间去播放,不需要人在里面操作的。
被申请人签收禁止令,承诺不再制造噪声
4月15日,被申请人李先生签收了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在办案人员的见证下,他拆除了录音播放设备,删除了涉案录音文件,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与此同时,李先生也向办案法官道出了事情背后的缘由。
原来,李先生不满对门住户搭建雨棚,遮挡了家里的采光;而对门的赵先生则认为,自己使用家门口的空地何错之有,李先生安装摄像头侵犯别人隐私才是有错在先,两家也因此产生了纠纷。经多次调解无效后,双方矛盾激化,演变成了之后的情形。办案法官意识到,只有将这背后的矛盾化解了,案件才能真正结束。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董广绪:101房搭建的雨棚离102房的窗户非常近,而且比较高,明显影响了102房的通风采光。而102房安装的摄像头,的确是对着101房的房间大门,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双方实际上是都处于一种侵权的状态。
经过办案人员与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和辨法析理,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李先生拆除摄像头,赵先生也要相应地将雨棚拆除。困扰邻里多年的噪声问题得以解决,被申请人背后的矛盾纠纷也得以化解,邻里街坊又重归宁静的生活环境。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庭长 彭峻峰:我们生态城人民法庭致力于保护海珠区的生态环境资源,那么我们与海珠区的生态环境部门、专业的调解机构等形成合力,进行共建,通报相关的纠纷,通过共同的联动、联调,共同的调解来保护海珠区的青山绿水。
专家解读:第一“令”有何意义
宁静和谐的环境是人民群众心之所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司法职责所在。那么,人们应该怎样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法院发出的全国第一份“噪声诉前禁止令”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胡静:通过这个案件,就是提示了一种过去我们没有得到特别清晰认识的一种,对环境噪声,包括不限于环境噪声的污染纠纷的解决的新途径。也就是说我们还可以通过诉前的环保禁制令来解决纠纷,所以它有一种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
专家解释,在此之前,人们在噪声扰民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的情况下,救济途径通常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行政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产生噪声或降低噪声,另一种是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