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保需要什么手续,解保手续一般在哪里办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8 02:30:46

解保需要什么手续,解保手续一般在哪里办理(1)

一、背景

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案件告名下的资产涉及公司、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存单等,但常因诉讼纠纷被人民法院保全银行账户导致诉讼被告回流资金难度增大,无法正常经营。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导致创业者或者企业家的资产被查封、冻结、经过漫长的诉讼周期,企业被整垮了,资产无法及时变现,最后被多次流拍廉价拍卖。为了缓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平衡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保全物置换为平衡保全阶段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思路。

二、立法沿革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法发〔1994〕29号】第十四条【保全解除】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第十五条【对有偿还能力企业的保全】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

解保需要什么手续,解保手续一般在哪里办理(2)

《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第二十一条【执行保全保证人财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八十五条【执行保全保证人财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六十五条【保全措施解除】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解除保全的情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一百六十七条【变更保全标的物】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解保需要什么手续,解保手续一般在哪里办理(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第三条第二款【符合条件时应及时解除】在采取具体执行措施时,要注意把握执行政策,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防止减损当事人利益,如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对车辆进行查封,可考虑与交管部门建立协助执行机制,以在车辆行驶证上加注查封标记的方式进行,既可防止被查封车辆被擅自转让,也能让车辆继续使用,避免“死封”带来的价值贬损及高昂停车费用。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

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拖延解保给被保全人带来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将正式施行,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执行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五条第三款【拒不追加担保可解除】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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