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本律师代理的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的对方由于不服一审判决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很快,二审法院便发来了传票,而传票上写得不是“开庭”,而是“谈话”二字。对于这个区别,我的当事人很是奇怪——二审难道可以不开庭审理吗?
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法院是可以不开庭审理而是采用谈话方式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由此可见,在上诉时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是影响二审法院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关键。那么,何为新事实、新证据或者新理由呢?对此,绝非普通人所理解的一审没有提及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一、新事实主要包括:
1、在一审庭审终结前岁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事实;
2、一审法院依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后,新发生的并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3、一审程序中非因当事人原因未申请鉴定,第二审申请鉴定,经审查需要鉴定的证据材料可能属于认定案件重要事实的。
二、新证据主要包括:
1、一审法庭调查结束后新发现、新发生事实的相关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3、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第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准许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4、一审法院依申请调查未能获取,第二审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三、新理由主要是指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发生变更的情况。
鉴于法律对于新事实、新证据与新理由均有严格的限制,所以当事人要想让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离婚案件的话,需要尽力寻找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证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