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818628的网友留言咨询:我1974年2月参加工作,人事关系于2007年8月由外地调动到烟台开发区工作,一直按规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等,2016年10月退休。1983年5月育有一子后再未生育,并按规定办理了独生子女有关手续,有在原籍计生部门办理的《独生子女证》。现在退休后如何领取国家政策规定“独生子女”补贴?应该找哪个部门办理?
烟台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文件的谷底,(一)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3.进入*、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感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