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口防护措施
通风口防护措施要求
▪ 供战时使用的和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 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 进风口与柴油发电机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
▪ 医疗、专业队、人员掩蔽等工程,其进风、排风排烟采用“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扩散箱)”的消波措施;
▪ 物资库的通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通道+密闭门”的消波措施;
▪ 人防车库的通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集气室+普通门(有气密要求)”的消波措施。
主体设计
——主体尺寸标准
人防工程与地面建筑相比,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对工程各构件尺寸大小的选择有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静荷载、爆炸动荷载、覆土荷载、倒塌荷载等,还有早期核辐射防护、防水保护层等重要因素。
——面积标准与净高
人防专业队掩蔽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和室内净高应按下表要求采用,其它工程的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4m,战时作为各种用途的防空地下室其梁底或管底距地面不得小于2.0m。
——工程穿管限制
▪ 无关管道不宜穿越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若必须穿越,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却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
▪ 人防工程的管道,尽量不由顶板穿入,而以墙体穿入为宜。
▪ 对于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等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一般采取适当集中,并设置单独的管道井,采用将其设于防护范围以外的办法来处理。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