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946年1月16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于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
1946年1月31日,政治协商会议第十次会议全体一致通过“和平建国纲领”。
1946年2月2日,《解放日报》全文刊印。
国民政府鉴于抗日战争业已结束,和平建设应即开始,为邀集各党派代表与社会贤达举行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国是,以期迅速结束训政,开始宪政,特制定本纲领以为宪政实施前施政之准绳,并邀集各党派人士暨社会贤达参加政府,本于国家之需要与人民之要求,协力一心,共图贯彻,纲领如左:
壹、总则
(一)遵奉三民主义为建国之最高指导原则。
(二)全国力量在蒋主席领导之下,团结一致,建设统一自由民主之新中国。
(三)确认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
(四)用政治方法解决政治纠纷,以保持国家之和平发展。
贰、人民权利
(一)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通讯之自由,现行法令有与以上原则抵触者,应分别予以修正或废止之。
(二)严禁司法及警察以外任何机关或个人,有拘捕、审讯及处罚人民之行为,犯者应予惩处,政府已公布之提审法,应迅速明令施行。
(三)保证妇女在政治上、社会上、教育上、经济上地位之平等。
叁、政治
(一)当前国家设施,应顾及全国各地方、各阶层、各职业人民之正当利益,保持其平衡发展。
(二)增进行政效能,应整饬各级行政机构,统一并划清权责,取消一切骈枝机关,简化行政手续,实行分层负责。
(三)建设健全之文官制度,保障称职人员,用人不分派别,以能力、资历为标准,禁止兼职及私人援引。
(四)确保司法权之统一与独立,不受政治干涉,充实法院人员,提高其待遇与地位,简化诉讼程序,改良监狱。
(五)厉行监察制度,严惩贪污,便利人民自由告发。
(六)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之普选,迅速普遍成立省、县(市)参议会,并实行县长民选。边疆少数民族所在之省、县,应以各该民族人口之比例,确定其实行选举之省县参议员名额。
(七)自治县政府,对于其辖区内之国家行政,应在中央监督指挥之下执行之。
(八)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之措施,但省、县所颁之法规,不得与中央法令相抵触。
肆、军事
(一)军队属于国家,军人责任在于卫国爱民,确保军队编制之统一与军令之统一。
(二)军队建制应适合国防需要,依民主政制与国情改革军制,实行军党分立,军民分治,改进军事教育,充实装备,健全人事、经理制度,以建设现代化之国军。
(三)改善征兵制度,公平普遍实施,并保留一部分募兵制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装备军队之需要。
(四)全国军队应按照整军计划切实缩编。
(五)筹备编余及退役官兵之复业与就业,保障残废官兵之生活,抚恤阵亡将士之遗族。
(六)限期遣送投降日军回国,对于伪军之解散,游杂部队之清理,应妥订办法,迅速实施。
伍、外交
(一)遵守大西洋宪章,开罗会议宣言、莫斯科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宪章,积极参加联合国组织,以确保世界和平。
(二)根据波茨顿宣言(注:波茨坦宣言),肃清日本在中国之残余势力,并与同盟国共谋日本问题之解决,防止日本淮西斯(注:法西斯)军国主义势力之再起,以保障东亚之安全。
(三)与美、苏、英、法及其他民主国敦睦邦交,遵守条约信义,并致力于经济文化之合作,以共策世界之繁荣与进步。
(四)本平等互惠之原则,迅速与有关各国订立通商条约,并改善侨胞之地位。
陆、经济及财政
(一)遵照国父实业计划,制定经济建设计划,欢迎国际资本与技术之合作。
(二)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应予彻底实施,凡有独占性之企业及私人资力所不能举办者,划归国营。其他企业一概奖助人民经营之。本此原则,对于现行设施加以检讨与改进。
(三)为促进中国工业化,由政府定期召开全国经济会议,邀集对发展经济建设有关之各方面社会人士,吸收民间意见,以决定政府之措施。
(四)防止官僚资本之发展,并严禁官吏利用其权势地位,从事于投机、垄断,逃税、走私、挪用公款与非法使用交通工具。
(五)积极筹划增修铁路、公路、建设港湾、兴修水利及其他工程,并资助住宅、学校、医院及其他公共机关之建筑。
(六)实行减租减息,保护佃权,保证交租,扩大农贷,严禁高利盘剥,以改善农民生活,并实行土地法,以期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
(七)厉行荒山造林植草,保持水土,发展畜牧,整顿并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加强农事试验研究工作,利用现代设备及方法,治蝗除虫以扶助人民之生产。
(八)实行劳动法,改善劳动条件,试行劳工分红制,举办失业工人及残废保险,切实保护童工女工,并广设工人学校,提高工人文化水准。
(九)迅速制订工业会法,使经营工业者得有单独之组织,并本劳资协调精神,将有关工厂管理法规,加以检讨与改进。
(十)财政公开,厉行预算决算制度,紧缩支出,平衡收支,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缩通货,稳定币制,并公布内外债之募集及用途,由民意机关监督之。
(十一)改革税制,根绝苛杂与非法摊派,归并征收机构,简化稽征手续,以资产及收入定累进税则,并厉行国家银行专业办法,扶助工农事业之发展。
(十二)征用逃避及冻结之资产,以平衡预算。
柒、教育及文化
(一)保障学术自由,不以宗教信仰政治思想干涉学校行政。
(二)积极奖进科学研究,鼓励艺术创作,以提高国家文化之水准。
(三)普及国民教育与社会教育,积极扫除文盲,扩充职业教育,以增进人民之职业能力,充实师范教育,以培养国民教育之师资,并根据民主与科学精神,改革各级教学内容。
(四)在国家预算中,增加教育及文化事业经费之比率,合理提高各级学校教师之待遇及其养老年金,资助贫苦青年就学与升学,设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之奖金。
(五)奖励私立学校及民间文化事业,并补助其经费。
(六)奖励儿童保育事业,普及公共卫生设备,并积极提倡国民体育,以增进国民健康。
(七)废止战时实施之新闻、出版、电影,戏剧、邮电检查办法,扶助出版、报纸、通讯社、戏剧、电影事业之发展,一切国营新闻机关与文化事业,均确定为全国人民服务。
捌、善后救济
(一)迅速恢复收复区之社会秩序,彻底解除人民在沦陷时期所受之压迫与痛苦,制止收复区物价之高涨,严惩接受人员之贪污行为。
(二)迅速修复铁路、公路,恢复内河沿海航业,协助因抗战而迁徙之人民还乡,如有必要时,并为其安顿住所与职业。
(三)妥善运用联合国善后救济物资,以赈济战灾,分配医药,以防治疾疫,供给种籽、肥料以恢复农耕,由民意机关与人民团体协同主管机关推进其工作。
(四)迅速整理收复区之工厂矿场,保障原有产权继续开工,使失业工人恢复工作,并谋敌产逆产之合理处置,使后方对抗战有贡献之厂家参与经营。
(五)迅速治理黄河,并修筑其他因战事而破坏及失修之水利。
(六)政府停止兵役及豁免田斌一年之法令,应由各级政府切实执行,严禁变相征发之行为。
玖、侨务
(一)对海外各地受敌人摧残而失业之侨胞,应协助其复业,并对其居留国内之眷属生活,予以救济。
(二)协助归侨返回原地,便利其复产复业。
(三)恢复并协助海外各地侨胞之教育、文化事业并奖助侨胞子女回国就学。
附记
(一)凡收复区有争执之地方政府,暂维现状,俟国民政府改组后,依施政纲领政治一项第六、第七、第八三条之规定解决之。
(二)地方参议会、律师公会及人民团体代表会同组织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经费由政府补助之。
(三)关于公民宣誓及公职候选人之考试,应依民主国家之通例,即予改订。
(四)行政院所设之最高经济委员会,应参加民间经济专家及有经验之企业家为该会之委员,共策进行。
(五)建议政府撤消硝磺管制。
(六)查明在抗战期间由下游迁至后方之工厂,因战事结束停工失业之工人,其遣散费用由政府酌量补助。
(七)在战时于兵乱中有所贡献各工厂,政府应继续收购其成品,并尽量收购其器材。
(八)修正出版法,将非常时期报纸、杂志、通讯登记管制办法,管理收复区报纸、通讯社、杂志、电影、广播事业暂行办法,戏剧电影检查办法,邮电检查办法等,予以废止,并分别减轻电影、戏剧音乐之娱乐捐与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