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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8 04:31:01

律师:自行定损不易保证结果公正性

快递公司自行定损是否合理?快递物品损坏应当由谁举证、鉴定?针对消费者在快递保价服务中碰到的问题,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郭振伟律师进行了解读。

记者:快递物品出现损坏,大多由快递公司定损组确定赔偿金额、比例,这一做法合理吗?

郭振伟律师:快递公司依据内部工作人员主观的判断对消费者物品损坏进行赔偿,存在不合理之处。

日常生活中,保价快递部分损毁的情形争议多发,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对损毁的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而损毁金额决定赔偿金额,进而牵涉到快递公司自身利益,此时让快递公司自行定损,难免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不易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记者:消费者是否购买保价服务,对最终赔偿有何影响?

郭振伟律师:消费者购买保价服务,相当于同快递公司之间达成了一个合意。

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保价邮件毁损或丢失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邮件损毁或丢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收取资费的三倍。

《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若托寄物品出现丢失或毁损时,根据毁损程度,快递公司按照保价的金额范围来赔偿;未保价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从避免自身经济损失和事后纠纷的角度来看,寄件人在寄送贵重物品时,最好事先做出明确的价值声明,进行等额保价。

记者:快递物品损坏,应当由谁举证、鉴定?

郭振伟律师:《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一般情况下,是消费者主张所寄物品存在损坏,进而引发后续的一系列争议过程,故由消费者举证“快递物品存在损坏”这一事实更为合理。

但如果物品损坏的证明需要用到较为专业的技术和知识,如杨女士对电脑主机的功能性损坏证明,此时应由杨女士交由专业人士检查、鉴定,最好出具有证明力的书面文件。具体的损失金额,可先由快递公司定损,双方产生争议后,再送至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认定损失金额,既能提升效率,又可确保公正性。

记者:对快递公司而言,快递物品种类繁多,是否有其难以判断物品价值的难点?

郭振伟律师:确有难点。对普通物品而言,有购买价格或市场价格提供参考依据,通常由寄件人申报声明价值并经负责揽收的快递人员形式审查之后,确定为保价金额。但现实中也存在许多特殊物品,或是有价无市的珍藏品,或是具有人身意义和情感价值的特定物,或是具有特殊用途的重要文件材料,难以确定其客观价值。对于后者,宜由寄件人和快递方先行协商保价金额,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拒绝提供保价服务。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寄件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不如实告知声明价值,或出于善意遗忘实际价值,导致发生实际损失时双方对于快递物品的实际价值各执一词。

囿于快递公司及其业务人员的知识、资源有限,仅作形式审查而依赖寄件人的证明文件更为合理。

记者:对消费者而言,遇到赔偿不合理的情况,应当如何维权?

郭振伟律师:消费者可以先与快递公司协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无法取得满意的答复,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向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投诉。

当然,法律诉讼作为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上述方式仍难以达成一致,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新闻晨报·周到APP 记者 陈泉

图片 | 受访者提供

来源: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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