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网站近日发布《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660号建议的答复》,就今年河北省两会上,杨双牛代表提出的“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向调整的建议”做出回复。
省财政厅在答复中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认真研究、吸纳杨双牛代表的意见建议,在保持政策总体稳定前提下,积极调整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制定了《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资金名称将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突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体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要与乡村振兴衔接的政策导向和过渡期的特征。
■拓展资金用途《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三个方面:
一是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点用于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和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
二是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以及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久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主要是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明确的衔接任务方面支出。
■明确监管责任《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同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17项责任清单,全过程落实各级各部门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构建分工明确、监管到位、权责统一的责任体系。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指导市县认真落实《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用好管好资金,提高使用效益,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的群众生活改善。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