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的霸凌,怎样正确对待霸凌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8 08:13:33

作者:赵志疆

近日,陕西西安某公司高管被曝用烟头烫伤下属一事,引发广泛关注。3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报警人刘某(公司员工)和高某亭(公司总经理)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高某亭手拿香烟将刘某右脸部烫伤。目前,高某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如果说“打工人”是一种苦中作乐的调侃,打“工人”则让人深刻体会到被欺凌和羞辱的滋味。37岁的刘先生就遭遇到了一次令人发指的职场霸凌——在公司聚餐过程中,高某亭两次把燃烧的烟头按在刘先生脸上,还嚣张地问刘先生:疼不疼,烫不烫,疼就对了,这样你才能长点记性。

看到这样的一幕场景,不由得让人既惊且怒。两次把燃烧的烟头直接按在别人的脸上,不仅伤害性很大,而且侮辱性极强,由此足以看出高某亭的蛮横和嚣张。作为公司高管,高某亭以猖狂的行为告诉大家,“狼性”不仅是一些企业标榜的畸形文化,某些企业高管本身就充满了“狼性”。

掀起轩然大波之后,高某亭被绳之以法可谓咎由自取,但此事的反思不应到此为止。此次事件之所以引起公众极大愤慨,一方面是因为行凶者高某亭的恶劣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受害者刘先生艰难的维权过程。如果说高某亭用烟头烫人脸只是个人行为,公司接下来的处理方式,则更加令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受伤后,刘先生向单位请假表示要休养,没想到,单位不仅拒绝了他的请假要求,还扣发了他4000元工资。

刘先生受到伤害是在2月5日,此后他就向公司反映求助,在公司聚餐现场,也有太多人可以为此提供证明。然而,直到3月22日,公司才通报免去高某亭所有职务,并全员通报批评。暂且不说“通报批评”的处分是否过于轻微,在过去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公司为什么没有对此事作出调查和处理?尤为耐人寻味的是,3月22日正是刘先生在网上曝光此事,并引起舆论关注的时间。

由此不难看出,公司后续处理的雷厉风行,并不像是对高某亭的严厉处罚,反倒更像是在舆论压力下的主动切割。这种拖沓的办事效率,无疑是“打工人”内部维权的一大障碍——如果不是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此事是否会引起公司足够的重视,以及应有的反思?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高某亭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但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仍需视刘先生的实际伤情而定。换句话说,如果刘先生的司法鉴定结果达不到轻伤,高某亭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倘若如此,刘先生不妨以侮辱罪的名义提起诉讼。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的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照侮辱罪的法律规定,高某亭用烟头烫人脸的行为,不仅公然贬损他人人格,而且情节严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格的尊重和保护。无论如何,高某亭都应该为自己的猖狂付出法律的代价,他疼就对了,只有这样,才能让他长点记性。(赵志疆)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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