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女孩被多人殴打的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女孩在寝室跪在地上,被多人扇耳光、踹胸口;在户外,女孩被两人猛踹肚子、脸、腰等部位,还有人拿着一把疑似刀具的物品敲打她。
多年以来,校园霸凌问题一直被关注,一直被消费,从未被解决。
无论以什么方式教育,校园霸凌都无可避免,伤害程度难以界定,大部分施暴者又在法定的最低刑责年龄之下,而年龄小不该成为处罚的挡箭牌,孩子的无知,往往会导致恶的无上限,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下调未成年人犯罪认定年龄,那么,校园霸凌者会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
(一)学生作为欺凌者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欺凌者为学生的案件中,欺凌者及其监护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类。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出发,如果从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理论来看,校园欺凌行为有可能会触犯刑法规定的故意*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奸罪、猥亵罪等罪名。如果欺凌者已经成年,则直接使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但是,大部分校园欺凌,都是发生在高三之前的行为,绝大部分人并未成年。欺凌者的行为从客观上符合刑法对于以上罪名的规定,但是因为行为人为未成年而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才出现“掌掴女生100秒32次”的行为人仅仅是被学校批评教育而已。
受欺凌者因欺凌而身心受害,而施暴者表面接受批评,但是心中或许会自鸣得意,对于此种恶行不以为然。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对当事人起不到教育作用,反而会助长校园欺凌之风,这也是此新闻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原因所在。有人大代表提出“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也要适用刑法处罚”,这种观点当然是缺乏法理根据的,但是她想表达的态度是值得法律人深思的。如果对于校园欺凌行为无严厉威慑,则未来社会上同类行为有不断增长的危险。
其次是民事责任,在欺凌案件中,尽管大部分施害学生都是未成年人,但他们的行为造成了受害者的财产和人身损失,必然会产生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该赔偿责任应该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
最后是行政责任。为加强对校园欺凌的防治,行政法律法规中可以规定,对欺凌者的监护人进行行政罚款。在现实中,许多家长放松对于子女的管教,或者明知子女有欺凌行为而放任不管,这种行为看似伤害他人,实则对于欺凌者与受害者都有危害。若有证据表明家长管教不力,则应追究其责任,以此督促家长为防治欺凌把好第一道关口。
(二) 教师作为欺凌者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教师对学生进行欺凌的案件也不鲜见,媒体上经常出现教师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威胁、性侵的新闻报道,同时还有类似于浙江温岭颜艳红“虐童案”等恶性事件的发生。这些事件中,由于行为人已经是成年人,都可以依照刑法规定之故意*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虐待罪加以惩处。随着《刑法修正案 (九)》的实施,凡是在幼儿园、中小学中,教师针对学生的虐待行为都可以定“虐待罪”。
还有一类教师从事的欺凌现象较容易被忽视,但是对学生的负面影响却非常严重。比如老师经常对某一些学生进行辱骂、踢打、侮辱等,这虽然没有造成身体伤害,但是已经让学生在伙伴面前丢尽脸面,对孩子自尊心是严重打击,对他们的心理伤害严重。教师所采取的各种教育手段应有益于学生人格之完善、心理之健康、人生之美满,若教师对学生进行欺凌,就已经与其职责相违背,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义务包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由此可见,教师欺凌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法律责任,欺凌行为应属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形,凡是出现此类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因欺凌行为而给学生带来财产、人身损害的,除了承担以上责任外,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 对校园欺凌行为管理不力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对校园欺凌行为管理不力者也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从一些新闻报道来看,学校和施暴学生的家长经常会隐瞒校园欺凌行为。
如果教师故意隐瞒欺凌行为,则应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情形,应予以解聘。教师的“教育任务”自然包括合理处理学生之间的纠纷矛盾,如果情节严重无法处理,理应上报,不能故意隐瞒。如果校长、主管校领导、主任等人故意隐瞒欺凌行为,轻则应予以批评教育,如果严重则应该撤职或者解聘。
许多欺凌行为的成因与家庭环境有关,因此父母对于子女如果有放纵欺凌或者故意隐瞒、逃避责任等情形存在,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点尚无具体法律条文依据,但是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也应成为今后我国法律修改的内容之一。
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管教应属家庭生活的“私领域”,国家不应过多干涉,但是如果父母所做的行为已经侵害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其情形严重时,则国家必须予以介入。欺凌行为不独对受欺凌学生有害,对于欺凌者本身也有害。父母出于自身的无知、溺爱而导致孩子产生欺凌他人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若父母放任子女行为甚至是在欺凌发生后采取隐瞒、逃避措施,不仅伤害受欺凌孩子,同时也伤害了自己的子女。这类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设定“亲权”的价值目标,法律必须予以纠正。比如,法律可以做出规定,责令此类家长进入“父母学习班”进行学习,或者采取罚款和批评教育等措施。这类规定虽尚未出现于法律条文之中,但是未来应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进行规定。
结语
近年来,校园霸凌相关的影视剧热度不断,这让更多的人关注到了这一块法律的灰色地带,完善相关法律和落实追责才能真正的解决校园霸凌于实处,还青少年一个阳光、温暖的校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