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雪莲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被征收人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但未获得补偿安置,征收部门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吗?若起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能胜诉吗?答案是肯定的!下文就用本人代理过的真实案件来回答以上问题。
基本案情本案发生在我国中部地区某县,当事人房屋因城中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被征收人签署了两份协议,一份系空白协议,另一份是确定三层房屋面积为545.72平方的协议,其中房屋上面半层面积以26万补偿,但是未写到协议中,土地实际面积是322平方。由于双方并未就房屋及土地面积达成一致,故一直没有交房。
案件分析征收人在庭审中提交的协议应当是与被征收人签署的第一份的空白协议,事实已经被后面签署的第二份协议所覆盖,不具有效力,即使生效,但是房屋面积与事实也不符合。即使签订的协议成立,但是仅仅系债权的成立,并不代表物权发生转移。
在实践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往往仍需要被征收人签署腾房或空房验收单、实际交付钥匙等协议,才属于正式交房。
被征收人签署的《房地产征收补偿协议书》中第八条中显示: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本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协议约定或者法院执行之外,任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政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被征收人在签署空白协议后,已经认识到权利可能会被侵害。因为征收人有逼迫签署行为,当事人签署后才认识到空白协议可能显失公平,故而拒绝搬迁,虽房屋内物品有搬离,但与配合搬迁并不相关,而是因相关部门的阻碍道路等行为,致使不能居住生活,无奈搬离。
被征收人当时也注意到协议中并未赋予征收人及相应部门的强制拆除权限,认为即便搬离不在那里居住,应该也不会被偷拆,并且,《房地产征收补偿协议》中第八条对于协议履行争议的解决也是有非常明确的约定,一方反悔或者拒绝履行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征收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院之外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政行为均属于强制拆除且违法,故:征收人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我在接受委托后,经过缜密的分析,启动了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确认程序。经过开庭审理、辩论,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的当事人胜诉。
在此要提醒广大被征收、搬迁人,征收、搬迁部门侵犯被征收、搬迁人的财产等补偿安置权益时,被征收、搬迁人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避免错过救济期限,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维权,才能避免丧失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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