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子就可以随意拆除了?很多人都理解错了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补偿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关注的焦点,也是双方产生矛盾的焦点。拆迁方自然是想用更低的成本来进行房屋拆迁,被拆迁方想获得更高的拆迁补偿。当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很多拆迁方就开始“先下手为强”对房子进行强制拆除了。
毫无疑问,这种强拆行为是明显违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还没签订协议,就将房屋强制拆除自然是违法的行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签订了协议之后,再进行房屋拆除,也有可能是违法的。
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具体了解一下“先补偿”的具体含义。这里的“先补偿”不仅仅是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而是补偿款项已经全部到位并且实际履行。我们知道,拆迁补偿主要有两种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被拆迁方可以自主选择。
对于货币补偿来说,如果是拆迁方仅仅支付了部分的补偿费用,不能说已经做到了“先补偿”,只有在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拆迁方可以随意支取的时候才能说是达到了“先补偿”的标准。对于产权置换来说,在确定好房屋的位置、面积之后,要实际交付或者是与被拆迁方协议确定安置房竣工之后依约交付房屋。
所以说,“先补偿,后搬迁”这里的补偿不仅仅是落实到拆迁补偿协议上,还要在补偿条款得到具体落实或者妥善安排,当满足这些要求的时候,那么“先补偿”得到落实,那么被拆迁方才承担在搬迁期限内进行搬迁的义务。仅仅是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项不到位、安置房源不确定的情况下是没有达到“先补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