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说法是,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保。
我们平时在日常生活中确实会经常遇到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很多人都知道法律规定必须要缴纳社保,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三个法律,三个规定首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实际上是说,缴纳社保既是劳动者的责任,也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单方面申请不缴社保也是不允许的。
第二,《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有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主要涉及的保险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用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及时办理,那么就是用人单位违法了。这样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保部分不得转嫁劳动者承担。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保,需要承担每日5/10000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还规定,滞纳金不得转嫁劳动者承担。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失业金等待遇。
所以,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都要求用人单位给缴纳社保。可是用人单位就是违法怎么办?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征缴部门投诉企业的违法行为。
劳动维权如何补缴经查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应当责令企业改正,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不过劳动行政部门一般是指劳动监察大队,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也没有被劳动者投诉举报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一种持续的行为,那么自用人单位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比如说,用人单位没有给缴纳社保,这一行为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持续时,单位是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开始给职工缴纳社保,这种违法行为就终止了。也就是说,2018年6月以前已经终止的违法行为就无法被维权了。
不过,2017年人社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提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在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1款二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应按程序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要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交欠费的问题发生。
也就是说经办机构应该有责任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受两年有效期的限制。比如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完全没有对清欠企业社会保险费设置追诉期。
所以,我们一般在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时候,最好首先是跟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在维权时效内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超出有效期的,一般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向社保经办部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