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某企业预备聘用一位法税方面的专家顾问,企业可以与该专家签订劳动合同,该专家顾问的年薪为a(税前),也可以与专家签订劳务合同,每年支付劳务报酬费用也为a(税前)。这两种方式哪种缴税更少呢?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下,“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都要并入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两者都适用综合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并入综合所得计算,那这就意味着同样的收入,“劳务报酬”方式下计算的税额更低吗?
其实不然,因为企业的“劳务报酬”支出是需要提供劳务者代开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但“工资薪金”所得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因此,想要比较相同收入的情况下,哪种方式缴税少,还得通过计算比较才能得知。
一般情况下,个人代开发票的增值税为不含税收入的3%,附加税为增值税税额的12%,增值税和附加税综合税率即为3.36%(3% 3%*12%=3.36%)。(由于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因人而异,以下计算只考虑减除费用6万)
该专家顾问的年收入为a(税前),增值税和附加税即为:
a/(1 3%)×3.36%=3.262%a
情形一:收入a≤9.6万(此时,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表1)
通过表1的计算可得,年收入a小于等于9.6万时,在“工资薪金”方式下缴纳的税更少。
假如上述案例中,年收入a=8万元,
- 在“工资薪金”方式下,个人所得税=(8w-6w)×3%=600元,无其他税;
- “劳务报酬”方式下,个人所得税为=(8w×80%-6w)×3%=120元,增值税和附加税=8w/(1 3%)×3.36%≈2610元,“劳务报酬”方式下税费合计为2610 120=2730元,
与表1中结论相符。
(此时,“工资薪金”方式下综合所得税率为10%,速算扣除为2520,“劳务报酬”方式下综合所得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表2)
通过表2的计算可得,在9.6w<当年收入a≤12w时,在“工资薪金”方式下缴纳的税更少。
假如上述案例中,年收入a=10万元,
- 在“工资薪金”方式下,个人所得税=(10w-6w)*10%-2520=1480元,无其他税;
- 在“劳务报酬”方式下,个人所得税=(10w×80%-6w)×3%=600元,增值税和附加税=10w×3.262%=3262元,税额合计为3862元,
与表2中结论相符。
(此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综合所得税率都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表3)
通过表3的计算可得,当12万<年收入a≤20.4万时,在“工资薪金”方式下缴纳的税更少。
例如上述案例中,年收入a=20万,
- 在“工资薪金”方式下,个人所得税=(20w-6w)×10%-2520=11480元,无其他税;
- 在“劳务报酬”方式下,个人所得税=(20w×80%-6w)×10%-2520=7480元,增值税和附加税=20w×3.262%=6524元,税额合计为14004元,
与表3中的结论相符。
(此时,“工资薪金”方式下综合所得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劳务报酬”方式下综合所得税率为10%,速算扣除为2520。)
(表4)
通过表4的计算可得,假设“工资薪金”等于劳务报酬,得出收入a约为23.35w。当20.4w<年收入a<23.35w(近似值)时,“工资薪金”方式下的税额更少,当23.35w(近似值)≤年收入a≤25.5w时,“劳务报酬”方式下的税额更少。
例如上述案例中,年收入a=23.35万,
- 若按照“工资薪金”方式,个人所得税=(24w-6w)×20%-16920=17780元,
- 若按照“劳务报酬”方式,个人所得税=(23.35w×80%-6w)×10%-2520=10160元,增值税和附加税=23.35w×3.262%≈7617元,合计税额为17777元。
可以看到当年收入a=23.35万时,“工资薪金”方式下计算的税额与“劳务报酬”方式下计算的税额相差无几,可以认为23.35万就是分界点,当年收入低于23.35万时,“工资薪金”方式缴税更少,当年收入等于或者高于23.35万时,“劳务报酬”方式下缴税更少。
综上,在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种方式计算的税款也不同。
- 当年收入低于23.35万元(税前)时,“工资薪金”方式下计算的税款低于“劳务报酬”方式下计算的税款,
- 当年收入等于或者高于23.35万元(税前)时,“劳务报酬”方式下计算的税款低于“工资薪金”方式下计算的税款。
附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