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抵债是否为租赁关系,以租房金抵债租房协议书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9 09:18:50

砰砰砰!砰砰砰!砰砰砰!

“开门!开门!你他妈的给我开门!”

“你给我走,不要砸门了,这房子已经租给我了,有本事你去告我,再砸我就报警了!"

“你报警就报警,我自己房子,想砸就砸!”

“喂!警察吗?有人在我家门口故意闹事,砸我家门,干扰我正常生活,你们赶紧来吧人吧,再不来就打起来了”王莉莉拨打了110。

“什么事情啊?有什么好吵的啊!!”社区民警陈警官到了大富花园71单元401室门口,问还在不停用榔头砸门的张彪。

“警官,有人强占我房子,赖着不走,你看,这是我房产证,可以证明这房子是我的。”张彪回答说。

“警官,这房子我早就租下来了,他妈的,他贪便宜,明知道这房子租给我了,他还敢买!你看我这有租房合同,为了租这房子,我50万都不要了!”王拿出租房合同,对着陈警官说。

.......

“你们不要吵了,你们这是民事纠纷,有问题去法院解决,谁再闹事我就找谁。”陈警官了解情况后说。

这房子原来是李明明的,李明明为了借钱,将房子抵押给了别人,后来还不了钱,被债权人申请拍卖。2017年,法院查封房子,评估价89万,2019年进行二次拍卖,50万起拍,拍卖公告还写明,“有租赁,租期从2014年7月5日至2033年7月5日租金已付清。”

别人看了这公告后,无人敢拍,而张彪觉得价格便宜,在无人竞争的情况下,以50万起拍价拍得了该房,办了新的房产证后,拿着产证证要求还住在房子里面的王莉莉搬走。

而王莉莉表示,2011年借给李明明50万元,李明明因为还不了钱,2014年就将房子租给了自己,租期19年,以李明明欠的50万元作为租金,一次性付清。

此次争吵后,张彪没有再来找王莉莉,也没有去法院起诉,而是,拿着房产证,变更了水电煤账户,并断了水电煤。

王莉莉虽然还占着这房子,可是没有水电煤,也没法正常居住了,于是不得不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判决张彪排除妨害,恢复水电煤。

王莉莉向法院递交了她和李明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1年给李明明的转账记录、李明明写的房屋租金收据。房屋租赁合同上写明:租期19年,自2014年7月5日至2033年7月5日,租金50万,以2011年的借款作为租金一次性付清。

而张彪反诉要求王莉莉搬离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费。

那么法院会支持谁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

1.法院在拍卖中对房屋情况存在租赁且租金已付清的公告仅为客观描述标的物的现状和风险说明,系形式审查并非是对拍卖物品上相关权利、义务的确认,不能据此认定王莉莉与李明明之间存在真实的租赁合同关系推断张彪参与竞拍系对该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可与接受。

2.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归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故承租人缔约的目的是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出租人则是为了收取租金。而从王莉莉与李明明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来看,是王莉莉为了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同意李明明将房屋19年的房屋使用权的方式抵偿50万元的借款,该《房屋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债务人以其房屋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之债,而债权人通过使用房屋实现债权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故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仅对签约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王某。

从法院判决来看,意思就是,你这种以房租抵偿债务的租赁合同,不是真正的房屋租赁合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其实,王莉莉这种以房租抵债的租房合同,在本质上是以未来之债,抵偿现有之债,是试图通过这种租赁合同实现自己债权的优先受偿,法院如果认可这种合同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必然会大大降低拍卖标的房屋的价值,可能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应有的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王莉莉这种损人利己的方法,逃不过法官的眼睛,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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