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8条“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条款指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应当直接向作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法官书面提出纠正申请,执行法官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当事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供稿:北京一中院执行二庭
作者:徐梓程
编辑:方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