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陶玉琼
有读者在“秦观天下”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一年前,我交了一个男朋友,交往期间,两人因性格不合常常发生争执,今年过完年后,我提出分手,但他一直不同意。几个月以来,他一直电话微信各种*扰,多次使用语言暴力,甚至威胁我要么跟他结婚,要么和他一起死。最近一段时间更是变本加厉,到我单位门口围堵拦截,恐吓我。现在,我每天都生活在恐惧中,生活工作都受到很大影响。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我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
就读者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曲江新区人民法庭法官孟君梅。
“现实生活中男女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很常见,但像上述案例中分手后纠缠不休甚至进行威胁恐吓的情况,已经超出道德约束的范围,触碰到法律红线了。”孟君梅表示。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恐吓罪一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受恐吓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理,予以拘留或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据此,上述案例中被恐吓方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如果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后,对方继续实施恐吓威胁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孟君梅指出,一般单纯的恐吓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有些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其中明确行为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将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上述案例中,男方分手后对女方的威胁恐吓不直接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女方报警、经公安机关处理后,男方依旧进行威胁恐吓的,就会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如果男方在威胁恐吓中索要财物的,可能还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所以,女方也可以据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
孟君梅提示,当事人遭受威胁恐吓后,不管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申请法院禁令,都要求有证据,这些证据包括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目击证人的证言等,受恐吓方要注意在平时收集相关证据。
孟君梅提醒广大青年,选择男女朋友时,尽量选择三观正、性格积极、健康向上的异性。如果相处之后,发现存在性格不合或其他不适宜再继续交往的问题,可以选择分手,但尽量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和平协商、理性应对,切不可因感情冲动作出不理智的举动。一旦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权益受侵害一方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作者:陶玉琼
来源: 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