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应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简称国务院549号令)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简称质检总局140号令)要求执行。作为国资委管理企业,无论企业资质为何单位颁发,也应执行国务院及其相关管理部门颁布的法令。
二、国务院549号令第五条明确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549号令第四条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住建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力建设工程工地既不属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相关工程工地,也不属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其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质检总局)负责。
三、质检总局140号令第三条明确了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明确140号令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质检总局140号令第二条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六条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电力建设工程工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质检总局140号令要求,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旧版证件编号为T开头,如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新版证件(起重机械)为Q证 ,其中分类为:
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 Q1
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 Q2
起重机械指挥 Q3
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Q4
塔式起重机司机 Q5
门座式起重机司机 Q6
缆索式起重机司机 Q7
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Q8
升降机司机 Q9
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 Q10
一般T证在2015年后不再进行复审,如2015年后取得、复审的T证应怀疑为假证,但也不排除个别地方质检部门存在行政更新过慢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