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攀升,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在不断增加。当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伤者有时会产生疑问:为什么明明自己受伤很重,但是伤情鉴定意见书给出的伤残评定等级却没有那么高呢?来看看法院对此是如何判决的吧?
相关案例
(2015)平民初字第08548号
2015年3月原告任某被秦某驾驶的小客车撞倒受伤,此事故被认定为秦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任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4天后转为积水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股骨颈骨折,住院4天,医院给出复查建议。2015年10月,司法鉴定所对任某伤情作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10%的鉴定意见书,评定误工期222日,护理期为120天,营养期为150天,原告开支鉴定费3150元。秦某在事发时已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告任某就其损失将秦某和平安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将原告任某的合理经济损失确定为医疗费1008.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113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30000元、鉴定费3150元、残疾赔偿金87820元、交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144178.48元,依法判决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任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4万余元,被告秦某赔偿原告任某3千余元。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文启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告任某受伤情况为股骨颈骨折,为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属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中肢体损伤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中就残疾赔偿金来说,原告在被确定伤残日时,年满60周岁未满一年,因此应按照六十周岁以下的赔偿标准来计算,根据2014年北京市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910元,其十级伤残赔偿金确为87820元,截止目前为止,2022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84023元,伤残赔偿金计算公式为84023元X20年X10%,总金额为168046元。
我国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适用于201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文启律师建议
一般来说,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都是等伤情稳定后才会去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所以通常情况是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伤得很重,但经过治疗后的恢复情况良好,这种时候的伤残鉴定等级有时会不符合伤者的心理预期,因此伤者及家属需要熟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等级内容,做好足够的心理准备,理性、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