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犯法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3-05-27 23:01:15

“早婚早育,属于违法行为”。贵州铜仁,任某丽报考教师编制岗位,终于上岸,考察政审阶段,却因未达婚龄与他人结婚被淘汰。

任某丽19岁的时候,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三年内,生了两个女儿,26岁那年,她和丈夫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贫困家庭出身的任某丽成绩优秀,靠自学取得了小学教育的专科文凭,一直是代课教师,深得孩子们的喜爱。32岁那年,任某丽抓住了最后的机会,在县里组织的教师编制考试中名列报考岗位的第一位。

考编上岸,任某丽全家欣喜万分,但很快,一盆冰水却浇了下来,主管部门经过政审考察认为,任某丽在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条件下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二女,属于违法行为,决定任某丽考察不合格,不予录用。

(案例来源:贵州省铜仁市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我国女性的法定婚龄是20岁,任某丽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时刚满19岁,生育第一个孩子时也不到20岁,其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又是否属于事业单位招考不予录用的原因呢?

对于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任某丽在考察时,已经取得了法定结婚证件,其未到法定婚龄即同居生活的行为已经消除,不再具有可处罚性。

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只是同居而不是婚姻关系。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规定具体的罚则,因为婚姻无效所导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双方当事人自己承担。

任某丽当年的违法行为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一样,虽然在相关招考规定中规定了“遵纪守法”的条件,但不能就此认为任某丽不符合招考条件,否则,在职的在编人员大多数都不符合条件。

另外,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修改,不应按照过去的法律法规认定任某丽具有违法行为。

另一种意见正好相反,认为任某丽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事后补办婚姻登记,只是确认了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起到了保障作用,但并不能掩盖违法事实。

招考简章已经明确“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任某丽的行为不符合报考条件,另外,任某丽生育二个子女在国家出台二胎政策之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同样构成违法行为。

任某丽非婚生育并且超生的行为,不应予以提倡,作为一名教师,在生活中更应对学生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但其知法犯法,违法生育,不能录用。

任某丽对于主管部门不予录用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任某丽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予以了驳回。

任某丽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事业单位招考工作的资格和条件,需要行政机关,即招考的主管单位进行裁量和把握,难以用司法审查的方式评价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如果在政审考察工作中有不当之处,可以通过内部监督程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2月8日,在任某丽35岁生日前,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继续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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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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