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被执行人自以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也可逍遥法外的侥幸心理,增强法律的威慑力,8月24日,黔西市人民法院对贵州某能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及主要负责人梁某、郭某三人依法拘留十五日。
申请人大方县某矿山机电供应站、杨某明、杨某昌申请执行贵州某能源集团公司三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三案申请人无奈之下分别向黔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期间,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迅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该公司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该公司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官多次沟通,被执行人反复承诺还款却始终未实际履行。面对执行法官及申请人的再三催促,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选择一拖再拖,拒不履行。
2022年8月24日,执行法官再次将贵州某能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通知至法院,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希望被执行人能主动履行义务,给出实际可行的还款方案,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及主要负责人梁某、郭某三人置若罔闻,以债务是公司名下为由规避责任。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维护司法权威,彰显司法公正,黔西市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贵州某能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及主要负责人梁某、郭某三人司法拘留十五日。直到执行法官向三人宣读拘留决定书之后,三人才面露惧色,当场便联系公司工作人员,催促其尽快与申请人接洽,商议还款事宜。
黔西市人民法院 石承琴 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