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济南市发展改革委代市政府起草了《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1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采取激励措施。比如,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资金补助和项目支持、金融支持、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等等。
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设定和实施信用惩戒措施,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社会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书面警示、约谈告诫机制,督促停止失信行为、责令整改,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依法依规采取多项惩戒措施。比如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评定、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在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核准中予以审慎考虑;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或者补贴;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等。
市民可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jnfgw_xy jn.shandong.cn;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邮编250099,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电话反馈可联系孙琳,联系电话:6660711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