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应急响应标准,一级与三级应急响应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3-10-28 04:23:57

大皖新闻讯 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发布修订后的《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据预案,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一级应急响应标准,一级与三级应急响应(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应急响应:

(1)长江或淮河或新安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长江干流2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或淮河干流2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预报还有0.5米以上涨幅。

(3)长江或淮河干流重要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5)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省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省防指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省防指总指挥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参加,相关市、县级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省委、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省防指总指挥委托,可由省防指第一副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会商。

(2)省防指副总指挥带班,必要时省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到省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省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省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和省委、省政府,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3)省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省防办按照防汛抗旱责任分工提请省政府领导带队赴一线督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提请省委统一安排省领导分片督查指导。根据需要,派出省级专家组,提请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相关地区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省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省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6)省防指在省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省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相关设区市防指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设区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省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设区市防指、省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1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省防办;省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设区市防指、省防指成员单位每日将工作情况报省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洪水等级、区域干旱等级和城市干旱等级

洪水等级

预案还明确了洪水等级、区域干旱等级和城市干旱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区域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市干旱等级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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