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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3·15”再次到来,今天要测测你:对于“3·15”你真的了解吗?消费者享受哪些权利,又如何维权,这些你都清楚吗?
“3.15”等于打假日?
“3.15”的全名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现称国际消费者协会)于1983年设立的。
“3.15”在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4年。那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它的宗旨可不是简单的打假,而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15”的内涵这么多,你还认为它只是打假日吗?
消费者还有什么权利?
安全权
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
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自主选择权
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公平交易权
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求偿权
法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
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
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受尊重权
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监督权
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小编碎碎念: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真的对自己的权利了解了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九项权利,无论那一项权利被侵犯了,都可维权,而打假只涉及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几项。我们的权利还有更多。
维权途径有哪些?
已经知道了有哪些权利,紧接着当然是了解怎么维权。找报纸、网站、电视台曝光?这当然是一个途径,但通过这一途径成功的只是少数,更多的看起来并不那么大的权益受损事件淹没在汪洋大海中。
普通消费者都能获得的维权渠道,有以下几种: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这是最直接的,但未必有效。
2.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这种方式越来越受重视和欢迎,很多时候都是有效的,建议尝试。
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这通常是前两种方法都无果时候的选择,效果比较明显,时间也不低。
4.根据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这种方式也越来越多被启用,若真能坚持到这一步,获胜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途径是最后的途径,只要是正义的,相信法律就能给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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