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高考对于莘莘学子,是检验十年寒窗的最重要时刻。这几天天气异常炎热,而长安福特也被架上了火上“高烤”。
6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对长安福特处以罚款1.628亿元。对此,长安福特迅速回应,表示长安福特“充分尊重并坚决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就此次反垄断调查所做出的处罚决定。
对大部分消费者来说,对反垄断专业知识掌握并不多,无论是横向垄断,还是纵向垄断都比较陌生,对本次的处罚决定可能“知其然但不知起所以然”。所谓横向垄断,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生产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者批发商之间达成协议。纵向垄断则是指在上下游,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间达成了排除、竞争协议。简而言之,都生产同一类产品,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合作就是横向垄断,而同一产品有上下游交易关系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合作就是纵向垄断。
相比横向垄断,纵向垄断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在当前汽车市场也较为普遍。一直以来,在汽车行业,车企对经销商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对下游经销商的价格控制已成为行业内的普遍性行为,对不同区域、不同经销商实施了不同的价格控制。可能你会发现,某款完全相同的车型,在A经销商处比在本地另一经销商处便宜很多,因为A经销商可能是违反了生产商所禁止的跨区域销售行为,即所谓“窜货”。2008年中国实施了《反垄断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以下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该条规定明确定义并禁止了纵向价格垄断行为。
2013年以来,长安福特在重庆区域内通过制定《价格表》、签订《价格自律协议》以及限定下游经销商在车展期间最低价格和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限定下游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剥夺了下游经销商的定价自主权,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并实际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长安福特处以上一年度重庆地区销售额4%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