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实际的不法侵害。对依法 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如依法拘留、逮捕、依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行为人已经放弃了不法 侵害行为,防卫人不得实施正当防卫行为。
(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即主观上要求防卫人必须是出 于防卫意图。如果不是出于防卫意图,而是偶然防卫,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既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其财产进行防卫,但在通常情况下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