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男子持刀追砍电动车车主反被砍身亡”案件,9月1日当地警方已经认定电动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惠州报业传媒集团今日惠州网法治类视频栏目“法治在线”近日邀请了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池燕律师做客,围绕着“如何正确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进行探讨和分析,让广大网友更加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知识。
正当防卫鼓励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怎么样界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什么样的要素?”池燕说:“我国《刑法》上设定正当防卫制度,其目的就是鼓励和支持一切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以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合法利益。”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池燕说,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她认为,正当防卫的组成要件有五个:第一是起因条件,正如《刑法》规定所述,正当防卫概念的理解就是必须要有现实的不法侵害;第二个条件是时间条件,也就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具有一定的紧迫性;第三个条件是对象,我们行使防卫的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第四个是限度条件,就是你防卫的限度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第五个条件是需要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或他人、公共利益正遭受侵害,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特殊防卫
防卫正在进行的行凶致对方伤亡不负刑责
池燕还以“昆山案”为例,解释了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的不同。根据警方发布的通告,首先于海明的行为被认为是特殊的正当防卫前提条件就是刘海龙是先实施无理殴打,后持双刃刀造成于海明的被侵害,于海明在特殊反击范畴之内的防御行为是受法律认可的。
她说,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的不同,最关键的一点在于起因条件不同。正如《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当中对特殊正当防卫的定义,就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别人踢你一脚,你却拿出了刀”
许多市民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理解还是有一些偏差,池燕说“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她认为,两者的密切联系首先取决于它们都是一种防卫行为,首先你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你有一个防卫行为,如果防卫的行为是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之内,那么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防卫手段超过了侵害的程度,就被认为是防卫过当,应当要承担刑事责任。
池燕特地举例阐述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一天晚上,孙某和蒋某去看电影。见郭某、马某、忠某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某和蒋某上前制止,与郭某等人发生争执。蒋某打了郭某一拳,郭某等三人逃跑。孙某和蒋某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某、马某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某、蒋某,企图报复。发现孙某、蒋某,郭某猛击蒋某数拳。蒋某和孙某退到垃圾堆上。郭某继续扑打,孙某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朝郭某左胸刺了一刀,郭某当即倒地。由于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遇到一些不法侵害,我们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池燕说,但是上述案件中,别人对孙某的拳打脚踢虽然是一种不法侵害,但是程度没有达到要拿出弹簧刀捅刺致死的程度。其行为就是防卫过当。孙某将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量刑的过程当中,考虑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应当减轻或者是免除刑事处罚。
何为“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