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个人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几次,济南公积金提取一年能取几次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1-18 15:42:35

【大河财立方消息】5月20日消息,济南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其中提到,在济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上下限范围内,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自行确定月缴存金额,且每月均可自主变更。

《实施方案》提出,放宽公积金缴存门槛。放宽后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作出书面承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的不稳定性,构建相对独立的缴存机制。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采取签订缴存协议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济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上下限范围内,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自行确定月缴存金额,且每月均可自主变更。

同时,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可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购房、还贷、租房等提取使用政策。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结清的可自愿退出,退出后可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具体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在体现多存多贷原则的基础上,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我市房价水平、资金使用情况等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时间、缴存金额、缴存余额等因素的挂钩倍数进行适当调整,保障存贷规模相适应。

附全文:

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满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自愿缴存)渠道,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普惠性和保障性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以增量改革推动制度扩容,以均衡覆盖促进共同富裕,采取租购并举措施,激励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来我市创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一)适度调整准入门槛,扩大制度覆盖面。构建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体系,吸引有住房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与,确保制度的保障性和公平性。

(二)科学确定存贷机制,支持住房贷款需求。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时间、缴存金额、缴存余额等因素挂钩的存贷机制,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需求。

(三)统筹资金管理,防控流动性风险。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济南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统筹管理。采取统一核算、多维度管理方式实现账务统筹、灵活统计。发挥资金规模效应,科学高效运用资金,确保收益平衡。

(四)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为制度推广提供实践支撑。按照平稳起步、有序推进的工作方针,强化政策集成,优化业务流程,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高起点、高标准实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科学化、规范化。

(五)探索推进自愿缴存制度跨区域融合,助力黄河流域公积金一体化发展。深入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依托住房公积金数字黄河链,推进自愿缴存政策贯通融合、求同存异,实现互认通缴、资金融通。

三、重点任务

(一)放宽缴存门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原有“自由职业者”缴存制度。放宽后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作出书面承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二)完善缴存方式。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的不稳定性,构建相对独立的缴存机制。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采取签订缴存协议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济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上下限范围内,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自行确定月缴存金额,且每月均可自主变更。

(三)推行便利提取方式。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可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购房、还贷、租房等提取使用政策。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结清的可自愿退出,退出后可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使用。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具体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在体现多存多贷原则的基础上,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我市房价水平、资金使用情况等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时间、缴存金额、缴存余额等因素的挂钩倍数进行适当调整,保障存贷规模相适应。

(五)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1.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履行缴存义务,存储时间满1年的资金部分,最高可获得1%的缴存补贴。该补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具体标准每年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缴存补贴停止发放,贷款结清后存储时间满1年的自愿缴纳的资金部分可继续享受补贴。

3.联合本地金融机构,推进灵活就业缴存人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公积金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

4.落实“租购并举”政策,针对灵活就业缴存人及单位缴存职工定向提供相关服务,使参与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既可享受购房贷款支持,也可依托济南市安居保障平台享受租赁住房服务,保障其享有同等的选房、租房权利,租房价格可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享受一定程度的折扣优惠。探索推广我市首创的住房公积金租房贷业务,试点开展租房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进一步方便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强化风险防控。

1.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管。根据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资金收支平衡情况,对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实施适当调整。必要时可采取资金拆借、融资、“公转商”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补充流动性,加强贷款规模管控,着力防范流动性不足风险。

2.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对灵活就业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增值收益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切实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3.规范个人公积金账户管理。对同一缴存人分别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公积金账户与单位建制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分类开展资金核算,分别执行提取政策。为保障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在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缴存金额等贷款条件时,上述两个账户可连续合并计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高点定位、全市统筹、中心为主、部门协同、银行参与的总体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作为牵头单位,应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及时评估政策效果,总结试点经验,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

(二)强化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个人征信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增值收益使用、融资业务开展等涉及资金的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信息,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在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可能存在的劳资纠纷,会同市总工会及时介入并协助化解矛盾;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信息;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负责提供个人征信信息查询支持;审计部门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对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金融机构等平台或者媒介,积极开展自愿缴存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吸引符合条件的群体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责编:史健 | 审校:陈筱娟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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