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经常网购的人耳熟能详的规则,但是也会看到有些商家会在网店上公开标明“本店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者“某产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旦消费者要求退货,就以“已提前告知”为由,不予退货,这样的“提前告知”是否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到底有没有限制?
法官认为,网购的大部分商品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但有些商品,如网购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这四类商品退货会影响再次销售,依法是不能退货的,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
案例:网购电脑拆开后退货遭拒
小刘在某电商平台拼购活动中看中一款电脑,虽发现是第三方卖家H公司在销售,但拼购活动页面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标示,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小刘决定先购买,如电脑不合适再退货。货到后,小刘拆开包装后30分钟内,发现该电脑油漆味过大,并且性能很差,怀疑是翻新机,便立刻申请退货。但是H公司和电商平台相互推责,最后H公司告知小刘,在销售页面的最下面一页,已用很小的字标注着“该电脑属于贵重物品,一经激活拒绝退货”。小刘感觉这与电商平台首页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宣传形成冲突,属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
小刘诉至法院,要求H公司退货并解除合同,退一赔三。H公司则辩称,店铺已明确表示涉案产品一旦激活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且小刘没有证据证明产品为翻新机,退货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拒绝退货属于合法要求
法院认为,小刘在H公司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此案中,H公司在图文详情页标明“已激活、已拆封的电脑产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以及在“致买家的一封信”中也清楚提示“该产品属于贵重物品,购买前请务必确认产品型号、颜色及性能,一旦拆封将影响二次销售,且价值折损较大,所以拆封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小刘提交的图文详情页截屏证据亦与上述内容相同。
对于小刘所提卖方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却以开封激活为由拒绝退货,认为卖方欺诈的主张。
经法院查明,“七天无理由退货”虽为法律所规定,但“无理由退货”并不意味着“无条件退货”,此处的“无理由”应满足法定或约定的退货条件。此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证明H公司在销售页面标示了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且两处标示内容相对醒目,销售过程中也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现小刘已将涉案电脑激活,H公司以此为由拒绝退货属于合法要求。
因此,对于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有些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助理周鲁闽认为,网购的大部分商品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但有些商品却不适用此规则,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
例如:网购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这四类商品退货会影响再次销售,依法是不能退货的。
另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
周鲁闽说,网购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时,这类商品较为特殊,需经消费者确认才可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除根据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且经过商家明示,消费者已经确认的,则商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当然,‘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网络商家在商品销售中所做的‘让步’。”周鲁闽进一步说,如果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的,则属于经营者违约,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维修等义务,并由经营者承担因退货、更换、维修而产生的运输费用,甚至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a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