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让行人已经成为现在比较重要的交通规则,不少司机都被抓拍过,那是既罚款又扣分啊,而且基本没有复议的可能。
今天傍晚河北交通广播一档节目叫《张华在线》,石家庄一名出租车听众留言说:"自己没有在斑马线前礼让骑电动车的行人(骑电动车过人行道并未下车推行),被电子摄像抓拍”。询问张华警官,这个情况能不能复议。张华警官给出的答案是复议成功的可能性不大,给出的理由大致是,虽然骑电动自行车,也属于行人范畴。
交通法对不礼让行人的规定是这样的(一)遇行人行经斑马线,鸣笛催促抢行的,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二)遇行人队伍行经斑马线,强行穿插,造成行人行进中断的,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三)同方向有二个以上车道,已经有机动车停车避让行人,其他机动车仍强行通过的,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四)机动车通过机动车信号灯(圆屏灯)或者右转黄闪路口时右转弯未避让绿灯放行行人的,认定为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已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处200元罚款,记3分。
(五)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且行人行进方向与车辆行进方向发生轨迹冲突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在停止线前停车让行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
注意,这里面所列的五条被礼让的主体都是“行人”,那么骑电动自行车过人行道,到底属不属于“行人”呢,我个人认为既然骑上了电动车,那就是非机动车范畴,骑上了摩托车那就属于机动车范畴了,主体就变了,不在是行人,而变成的非机动车,机动车。
大家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同意我的观点吗,欢迎踊跃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