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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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韩国媒体YTN报道了一名30多岁的小学女教师A某诱骗男学生数次发生性关系的事件。
当时,A某对受害者说:“我爱你,我给你买饺子,出来吗”,诱骗其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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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是庆南地区某小学的老师,年龄30多岁,有丈夫有子女。
受害者是该学校6年纪的12岁学生,但并不是A某作为班主任的班级的学生。
在事件发生的5个月里,A某诱骗受害者在教室或车上数次发生了性关系。她经常给受害者发送“请你吃饺子”、“我喜欢你”等文字信息,甚至是自己的半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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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件曝光后,A某还主张自己和受害者是因为彼此喜欢才发生了性关系,并不是自己强迫的受害者。
但是,A某的主张被1检方驳回,因为在韩国的法律中,与未满13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新关系,即使是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构成强奸罪!
在韩国的性犯罪相关法律中,年龄相当重要。
如受害者已经成年,那么其适用于刑法;如果受害者的年龄在19岁到13岁之间,那么其适用于儿童青少年性犯罪相关法律;如果受害人未满13岁,那么其适用于性暴力处罚特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