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让江荆消防
带大家了解下
灭火器维修里的“3 1”和“5 2”
如上面视频显示,灭火器若不及时维修保养和进行功能性检查,会在需要用到灭火器的紧急关头却无法使用,从而造成火势扩大、甚至人员伤亡。
灭火器维修、年检相关规定
在《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公消 [2000]423号〉文件中有规定: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此外,部分消防检查人员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作为依据,试图让灭火器列入消防设施,甚至个别省份地方消防条例明确灭火器“年检”要求。
灭火器的维修年限、注意事项
而在有关灭火器的其他法规标准中,我们又可以见到“3 1”或“5 2”的检查维修要求。
根据国家规定,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灭火器筒体上面的钢印是它的出厂日期。
一般根据灭火器的类型不同,维修的期限也有所不同。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经首次维检以后每满1年需要进行维检,这就是我们说的“3 1”。
而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期满5年,经首次维修以后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送至具有三级以上的维修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这就是“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