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一家的房屋建设于1986年左右,几年前,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征收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几十户人家,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张先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随后,张先生的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对张先生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其理由是张先生家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没有依法登记,所以被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那么,张先生家的房屋应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呢?
想必大家都知道,合法建筑一定是通过合法程序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且办理了产权证的房屋,而且在认定房屋是否为合法或违法时也通常以审批手续或产权证为核心。但是大家应当要明白的是,有没有产权证,有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并非是认定房屋违法或合法的唯一标准。
也就是说,即使房屋没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也不代表着该房屋就一定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直接将无证房屋或是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一刀切”地认定为违法建筑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虽然说,对于什么是违法建筑,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地给出定义,可实践中,相关部门认定房屋是不是违法或合法往往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中的第64、65条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但我们需要再次说明的是,房屋认定不能仅仅只凭上述的法律法规,还应当要考虑到房屋建成时间和动机、土地性质和使用权、房屋来源、使用情况、居住权益保护、当时立法状况等多种因素来认定房屋是合法或是违法。
尤其是当这类房屋遇上征地拆迁时,更不能以简单粗暴的方式来认定或是直接一拆了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不能以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等理由将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逼迫被征收人搬迁,这是不合法的行为。
再者,即使是未依法登记的房屋,但如果房屋建设时间较早,例如张先生家房屋所建时间是在1986年,甚至是更早,那么这类房屋原则上来说也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在遇上拆迁时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其原因是我国《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2008年,而再早之前的《城市规划法》也才于1990年施行,但张先生的房屋却是在1986年建成的,所以,如果用现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过去的行为,那么对张先生来说可能就不太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案例中就曾指出: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
总归一句话,并非所有的无证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就是“违法建筑”,且也不能将这类房屋直接一拆了之,这是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一种行为,必须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调查、认定,确保当事人权益不被侵害。
实践中,若当事人遇到相关部门将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除,则是不合法的,当事人一定要积极地咨询专业律师,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