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总会存在一些无证房屋,即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建成的房屋。严格来讲,在建房之前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没有获得建房规划许可证或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便占用土地进行建房,是属于违法行为。
占用土地建房需办理审批手续
因为《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无论是村民占地建住宅,还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占地,还是个人或是单位占用土地建设加工厂、工艺厂等,都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在获得申请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建设,否则房屋就有可能被相关部门以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而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此时有的当事人就会问了,那是不是只要是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都会被依法拆除?且在遇上征地拆迁时也没有任何的补偿?
事实上,虽然实践中,这类房屋通常都会被相关部门从口头上认定为违法建筑,但这其实是很不合理的,而且很明显这是“一刀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不代表着就全都是违法建筑,都需要全部拆除。
是不是违法建筑不能一概而论
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要不要拆除,遇上拆迁时应不应该给予补偿,或是给多少补偿,都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在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征收方首先需要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应当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征收方若是在作出征收决定,甚至是在补偿事宜未谈成功的情况下,才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那这很明显是不合理的,很明显存在促进拆迁的嫌疑,也就是说相关部门的执法具有不正当性。
基于对相关部门的信赖而建的无证房屋不宜认定为“违建”
而且,最主要的是,认定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不能只凭几张图片和有无证照来认定。对于无证建筑、临时建筑是否构成违法建筑的审查,除对无证建筑、临时建筑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进行审查之外,还要综合考虑有无非因当事人一方过错的行政因素、历史因素、实际建设和使用状况等作出全面审查。
如果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是基于当地相关部门的书面承诺,比如承诺当事人在什么时间内为其办理好建房手续,但后期相关部门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承诺导致加工厂或是房屋未能及时办理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那么这类房屋就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就算相关部门以“违法建筑”为由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只要当事人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了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有可能被法院依法撤销。
除此以外,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同样也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这在之前我们都有说过。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在未实地调查、未考虑到房屋的实际情况,直接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则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