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证能不能更换单位,健康证是个人办还是单位办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2-24 18:32:42

健康证能不能更换单位,健康证是个人办还是单位办(1)

【案情介绍】

  某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员工李某于2010年入职,从事机械操作加工工作。2020年李某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示其存在职业禁忌证: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某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得知此信息后将员工李某调至机械操作加工场所的搬运工岗位。

2021年5月27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该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在对该单位的职业健康档案资料的查看中发现:该单位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显示该单位生产车间“操作工”岗位存在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李某正在车间内进行搬运操作。

  2021年7月9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某市职业病研究所对该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生产车间“搬运工”岗位进行监督检测,2021年7月13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由某市职业病研究所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显示:测量对象:搬运工,LEX,8h[dB(A)]:84.5,判定结果:合格。

  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噪声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中的物理因素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的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的检测结果确认,该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生产车间“搬运工”岗位的作业属于噪声作业。

该单位安排有噪声职业禁忌的员工李某从事其所禁忌的噪声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一、如何看待该单位第一次将员工调离岗位的行为?

  员工李某于2010年入职该单位,从事机械操作加工工作,该单位于2020年9月在得知其存在职业禁忌证之后将其从操作工岗位调至搬运工岗位。在某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某市职业病研究所对该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生产车间“搬运工”岗位进行监督检测后,发现“搬运工”岗位的作业属于噪声作业,该单位随后将员工季某磊调至脱离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物流仓库岗位工作。某委认为,虽然第一次调离仍将其安排在具有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但该单位主动将员工调离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虽然调离后的岗位仍然未脱离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考虑其有主观并且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所以对该单位按照低档5%进行裁量。

  二、什么是“职业禁忌证”?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规定: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由此可以看出,职业禁忌证并非都是“疾病”,亦或都是异常的,有些对于一般人来说是正常的指标,但出于职业接触的考虑,提高要求而作为了职业禁忌证,职业接触的要求严于一般人群。

  三、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发现了“职业禁忌证”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因而,对于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是必经程序,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对职工进行调岗并妥善安置。在执法过程中,经常有用人单位述说,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一般都是高薪酬岗位,职工不想调整到其他岗位,而用人单位出于和谐劳动关系或者其他目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查体后只是告知职工有职业禁忌证,没有强制要求职工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结果触犯了法律。对于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调离岗位,应严格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防止其发展为职业病病人或致其原有疾病加重。

  四、如何界定“其所禁忌的作业”?

  该案中,员工李某存在职业禁忌为“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其所禁忌的作业应为“噪声作业”。依据该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显示,该单位生产车间1#至6#检测点(操作工岗位)噪声检测结果均在80dB以上,属于噪声作业岗位,而员工李某属于搬运工岗位,是否可以适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4.5.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在工作环境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的规定,界定李某虽从事搬运工岗位,仍属于噪声作业,执法人员经过询问调查得知,员工李某的搬运工作分布在厂房内和厂房出口处,与操作工岗位的工作分布地点有差异,对于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判定,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员工李某所属的搬运工岗位检测数值为84.5dB,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属于噪声作业,认定李某从事的搬运工岗位属于噪声作业。

  五、该案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启示

  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安置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避免职业危害风险,从而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实现企业良性发展。从本案检查过程中也可发现,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应当注意结合档案资料和现场监督,并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加以分析和评判,注意在工作环境中受到与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岗位,及时提醒企业做好该类的监测,动态管理员工的职业健康档案。同时,应加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督促其在检测过程中做好职业卫生现场调查,根据人员接触危害的时间及工作制度、生产作业情况(岗位的工作内容、生产设备运行、相关防护设施、相关个体防护)等内容作出合理判断,正确预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出具合理严谨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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