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摩托车的区分界定
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及四轮老年代步车等,主要包括:
(一)合标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
(二)非标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等)。
1、“非标”电动自行车:无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未获得3C认证的;
2、“非标”电动摩托车(含两轮、三轮电动车):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且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
3、“非标”四轮车电动(含老年代步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且未纳入《公告》管理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标”电动车不予注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车辆类型界定标准
(一)电动自行车
根据甘肃省《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7)具有3C认证证书及编号。只有满足以上条件车辆才能称为电动自行车。
(二)摩托车(包括二轮、三轮)
根据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1)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合>4KW的摩托车,都属于普通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2)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50km/h,且如果使用内燃机,其排量≤50ml;如果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合≤4KW的摩托车,都属于轻便摩托车。民间俗称的电动踏板车、小电驴、电动三轮车都属于摩托车范围,纳入摩托车管理。
(三)不包含在以上规定范围的均属于非标电动车。
监制:豆小龙
审核:赵 镭
编辑:赵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