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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强行维权” 法官面前行不通
专到商店买过期酒水,喝下之后索赔;房价上涨,房东反悔违约协议,过户“悬空”;“职业打假人”网购商品,找茬提出10倍赔偿……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晋江法院近日公布“2018年度晋江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记者选取其中与消费维权相关的典型案例,法官以案释法,给广大消费者提个醒。
案件1
故意买过期酒水喝下 9人“强行索赔”获刑
2017年2月以来,姜某彪、许某亚、刘某放、刘某江、李某、李某先、聂某、洪某、刘某娥及廖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分分合合先后11次到泉州丰泽、洛江、晋江、南安、惠安等地乡镇,寻找便利店、小超市等商店内售卖的过期酒水后喝下,再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经营者带他们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采取不赔偿解决就要带人砸店、向相关部门举报等方式威胁恐吓经营者,以此敲诈勒索钱财,两个月时间里涉案金额一二十万元
。
晋江法院经审理,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姜某彪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于去年8月23日维持原判。
●法官评述
本案的典型意义及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姜某彪等人是否依法维权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到过期产品时,可以采取与销售者协商或向相关部门反映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但本案被告人经预谋驾车到泉州地区,在较短时间内,每日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即分组寻找过期酒,并在明知是过期酒的情况下故意喝下,以此为由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同时,被告人连续饮用过期酒,在被害人支付钱款后,并未进行治疗即离开医院,所得赃款由9名被告人进行分配,可见他们饮用过期酒的目的并非依法维权,而是为了不法获利。
案件2
房价上涨拖着不过户 房东被判决履行协议
2016年3月5日,庄某国向庄某梁购买坐落于晋江梅岭街道梅龙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房屋总价21万多元。协议签订当日,庄某国支付6.5万元,余款由庄某国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庄某梁未能依约协助办理过户。
2018年9月25日,庄某国代庄某梁缴纳了诉争房产补差款10.5万多元及应缴税款3200多元,以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庄某梁辩称,诉争房屋需要补差价给政府,他没钱补差,导致未能交房,且其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即诉争房产。庄某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某梁继续履行协议过户房产,并支付自己代付的房产补差款、税款等10.8万多元,及支付债务利息。
晋江法院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庄某国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债务利息以年利率6%为限。
●法官评述
本案被告作为卖方其实系因为房价上涨,恶意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明确的是,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除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关的违约责任。特别提醒,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莫因贪小便宜而赔了违约金,双方应诚信以待。
案件3
借“职业打假”牟利 法院驳回索赔诉求
在2017年,庄某东花费814元网购某销售公司的桃胶、皂角米等产品后,认为桃胶是新食品原料,没有食用传统记录,不属于农产品,应当经国家卫计委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桃胶非属于代用茶类,生产企业超出其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销售公司未查明予以销售,均违反相关法律。同年7月,庄某东以消费者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桃胶源自桃树所生之树脂干燥而成,并未改变基本自然属性,属于初级农产品范畴,而非原告所主张的属于新食品原料或非食用原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规定农产品的生产需要获得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本案之前,庄某东还网购其他企业生产的桃胶产品,后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其诉称“收到本案货物后,被告知此种东西不能食用”不符合事实。庄某东向不同企业连续购买相同产品,并连续提起诉讼,还在收取包裹后专门就拆封包裹的过程及包裹内货物进行了拍摄录像取证,有别于一般消费者的正常消费习惯。最后其均采取诉讼方式向生产、销售企业主张十倍价款的赔偿,主观上以此获利意图较明显,应认定为非消费需要的牟利性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身份,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晋江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庄某东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评述
网购盛行,“职业打假人”虽一定程度有利于消费者权利保障,惩治不良商贩。但有人以此为长久获利方式,对所购买的产品不分青红皂白即主张为劣、次产品,抓住企业担心品牌声誉受损或担心投诉差评、不能久耗等弱点,以恐吓、威胁的方式迫使生产、销售企业赔偿私了,对不予赔偿即向行政部门投诉、向司法机关起诉,以期获得利益。这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浪费司法行政资源。(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