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栋良山私人印鉴
《常山县志》记载
顾名思义,该证包含了两层意思,即土地和房产的所有证。
该证即包含可耕地、非耕地,又包括房产及地基等方面的内容。上述几项内容都详细载明段块、总亩数(建国初期以亩为计量单位,与当今以“平方”计量有所区别)及四至范围。
据该“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之规定,确定“本户全家、本人”所有土地(含可耕地、非耕地)、房产均作为本户全家、本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该“土地房产所有证”还后附“契税暂行条例摘要”,具体有第五、第七、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共五条条例。在摘要右上角还配有金额为一百元的“印花税票”。
该份“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当时隶属常山县溪口区麦坞乡新站村(今常山县青石镇新站村)村民江政餘及本户全家所有。
说明一下,后附的“契税暂行条例摘要”及“印花税票”是江政餘作为溪口区麦坞一村的“受主”从“出主”溪口区麦坞五村陈国云处所得田塘的契本所载,于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立契,同年七月发给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