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食堂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机关单位食堂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03 13:44:49

案由:2019年9月3日,根据某中心通报对位于S市的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其宿舍楼一楼从事单位食堂经营业务,面积120㎡,厨房面积20㎡,厨工2名,无健康证,未见食品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和留样冰箱,员工80人,实际就餐人数约60人,其承认为该处老板兼食品第一责任人,并且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现场检查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食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略。

违法事实: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9月5日在S市M路从事工厂食堂经营业务,面积120㎡,厨房面积20㎡,厨工2名,无健康证,未见食品进货台账和留样冰箱,工厂员工80人,实际就餐人数约60人,经营食堂货值2409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于当天被查处。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证经营食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主体资格;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无证经营食堂的事实;现场照片,食堂食费汇总,证明当事人的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加工生产活动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食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比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裁量的理由: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当事人是第一责任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案件办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证无照经营食堂货值总额不足5万元,且无证无照经营食堂期间未发生食品中毒事故造成人身危害。

当事人的上述情况,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免于其他行政处罚,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罚款:(一)系首次发现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二)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办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三)违法经营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危害”之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堂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万元;对第一责任人处罚款一千元;

2、对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

3、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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