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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指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是谁?管理责任人要做到什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那么什么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呢?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承担责任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这是明确了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主体。
☛那管理责任人如何确定呢?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到什么呢?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