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实行陪审团制度,简言之就是法官断案前,随机抽取12个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人组成陪审团,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由这12名陪审员对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该接受刑事处罚进行表决。
由于陪审员是从公民中随机抽取的,所以他们之中什么样的人可能都会有。这里面可能有博士,也有文盲,有亿万富豪,有车间工人,绝大多数人都不具备法律知识。在美国人眼中,随机选取的12名陪审员有不同的性别、年龄以及教育背景等,可以代表普通百姓的意志。另外人们对于政府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不信任感,所以由完全独立于法院之外的陪审团进行裁决,也会让他们心理上更加容易接受,不给法官枉法裁判的机会。
我们的司法制度有限借鉴了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普通案件一审法院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组成3-5人的合议庭。但是我们的陪审员在庭审中发挥的作用远没有美国陪审团成员大。比如,美国的陪审团12名成员必须意见一致才能定案。我们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多数意见定案。且因为法官是法院的专业人员,一般来说法官的意见对定案是起主导作用的。
这两种陪审制度哪种更好呢?只能说各有优劣。美国的陪审员制度注重的是程序价值,而我们的则更倾向于实体价值。比如大家都知晓的美国辛普森*妻案,美国人均认为辛普森就是*妻凶手,但仅仅因为办案人员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取证,被辩方律师抓住了把柄,导致定案的关键证据被排除,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据说事后他还专门写了一本书,里面描述的情节与*妻案一模一样,但美国的司法机关却拿他一点办法没有,因为司法程序已经全部走完了。如果该案发生在我国,辛普森还能这么嚣张吗?答案可想而知。
正如前面所讲,美国人认为法官代表一定的公权力,极可能被腐蚀,从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按照这种预设的逻辑,采取陪审团制对预防司法腐败确实能起到很好的作用。而我们的陪审员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证明是符合我们国情的。
首先,绝大多数人认为法官是人民的公务员,且又是法律专业人员,作出的裁判是有公信力的。把事关个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死交给非专业的社会人员处理,会认为政府对老百姓的自由和财产不够重视,这与我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相违背的。第二,我国司法腐败问题发生的概率很低,虽然有些个别的司法腐败案例见于报端,但与我们每年审结的全部案件数量相比,数量微乎其微。第三,我们有法定的纠错机制和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即使经过两审终审结案后发现错案,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依然可以决定再审和提审,检察院也可以随时对其认为的错案提起再审。这些诸多的救济手段是美国的司法制度不具备的。
当然,也并不是说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懈可击。制度设计得再好,还是要人去落实,一些法院落实起来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变形走样等问题。例如大家经常诟病的“刑事二审开庭率低”“有些人民陪审员形同摆设出工不出力”“参加庭审的法官不愿担责,无论案件大小全部上交审委会决定”等等。相信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将不断完善和进步,存在的问题必将得到妥善解决,人民对个案的满意度必然大幅提升。共同期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