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纠纷案件。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女子生下一子,一年后二人离婚,儿子判归父亲抚养。两年后,女子在探望孩子时说出男方并非生父,要求变更抚养权,男子得知真相后,仍然坚持自己抚养,被孩子母亲起诉至法院。
据法院公布的案件详情,原告小红(化名)与被告小张(化名)于2017年8月28日结婚登记。2017年10月18日,小红生下儿子小明(化名)。2018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孩子由小张抚养,母亲小红享有探望权。2020年12月25日,在小红探望孩子时,小张担心她把小明带走,双方发生矛盾,小红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因小红在与小张同居生活期间与案外人小李(化名)有过不正当关系,2021年4月17日,原告带小张与案外人小李一同到某鉴定中心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材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小李是小明的生物学父亲。此后,小红以被告“非小明亲生父亲”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小张认为,自己与小明为法律上的父子亲属关系,且对小明精心照顾,有深厚的感情,并表示不介意小明非自己亲生,不同意变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小孩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保障小孩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小明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虽然其出生证明及户口簿上登记被告小张为父亲,但被告小张在知道其并非小明的生物学父亲的鉴定结果之前,误以为其为小明的生父并对小明尽心抚养,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小张与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小张对小明无抚养义务。
小明应当由其母亲小红抚养,且没有证据证明小红存在对小明抚养不利的情形。小张称其对小明有抚养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小明由其生母抚养,对今后教育及生活更为有利。故原告小红要求抚养小明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小明变更为由原告小红抚养。
小张不服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新闻广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