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标准《安全帽》(GB2811-2019)7.3.a规定,产品说明必须提供含有下列信息的材料,“使用安全帽时应根据头围大小调节帽箍和下颌带,以保证佩戴牢固,不会意外偏移或滑落”。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戴安全帽不系下颚带的行为时,可以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并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帽必须戴正,下颌带必须系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