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不是每个小区都会有一个团购群,每天频繁且不定时地更新各种信息。并且图文并茂,让人看了就想下单,不下单就好像钱掉在地下自己却没捡。
(真的便宜...之前我在的群卖过一家面包店的卡,结果我错过截单时间了)
回归正题,社区团购在便利社区居民的基础上也成为团长营利的方式,基于此,团长在从事销售的活动中也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基于此,参考中消协发布2021-2022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中的案例,解析一下社区团购中团长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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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终8133号
索某诉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消费者在微信群中购买某牌四件套并转账,收货后发现四件套并非某牌产品,故要求退一赔三,团长只接受退货,不接受退一赔三故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支持原告(消费者)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论理部分】
一、退一赔三的依据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经营者的概念
经营者,是指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欺诈的含义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具体而言,此处的欺诈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就是让对方受欺诈,使自己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实践中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还有一种是隐瞒真实情况。
3.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内心错误。即因欺诈方的行为对事物产生了错误的认知。
4.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五、代入本案案情
本案中社区团长通过微信群的形式进行销售,并通过销量获取佣金,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团长通过编辑、转发商品具体信息、图片至微信群的方式推广商品,并以营利为目的持续对外销售商品,是案涉商品的销售者。
团长在在销售案涉商品时,是以某牌为噱头进行宣传的,并辅之以“国内正品授权、“抄底价”、“滞销”等作为宣传词。从消费者的一般判断能力来看,消费者能够相信其销售的产品为某牌正品。至于在回答消费者疑问时,团长仅用“代工产品”予以回复,并未对其疑问进行正面解答。最后在消费者收货时,产品上亦挂有某牌标牌。综合整个交易过程,可以认为消费者进行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基于案涉产品为某牌产品的认识错误才下单购买并造成了损失发生。因此对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延伸部分】
本案的裁判要点:社区团购团长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自己的名义长期从事推销商品、提供购买链接、协调售后服务等活动,获取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且未以使消费者能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实际销售者,消费者主张该团购团长承担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社区团购以其价格低、更新快、取货方便等因素在社区得到了广泛应用,由此也产生了一些问题。首先,社区团购团长不能以自己并非产品销售者作为理由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销售者的责任。因为如果团长可以通过其所发布的链接销量抽取佣金,则其已经在从事以提供商品或服务实现营利的行为,已然成为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基于前述义务,团长在经营活动中也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慎重选择货源和货品,准确披露商品信息。再次,团长包括有偿帮卖型和好意实惠型,对于后者,基于无偿性,其从事团购行为并无营利目的,故难以被认定为经营者。因此,只有在其对所销商品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宜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