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重大处罚标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17 23:41:38

(李鹤鸣/图)

分系统看,180人受到银保监会系统处罚,占比达90%;被人民银行系统和外管局系统处罚的个人分别为14人和5人。被处现金罚没的87人中,外管局系统虽只处罚了5名个人,但合计罚没金额高达574万元,其中最高一笔罚没金额高达197.46万元;银保监会系统罚没68人,合计罚没金额275万元,最高一笔罚没金额为10万元;人民银行系统罚没14人,合计仅罚没28.7万元,最高一笔罚没金额为6万元。

分地域看,收到处罚的个人来自全国22个省(区、市),其中黑龙江、云南、广东、山东、福建、江苏受罚人员最多,与受罚机构的地域分布基本一致。

在受到禁业处罚的23人中,银行业占21人,其中终身禁业多达12人;保险业占2人,其中1人被终身禁业。

银保监会重大处罚标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9)

(李鹤鸣/图)

其中,烟台银行原行长石学东因“对机构信贷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直接领导责任”,被山东保监局处以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行政处罚。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石学东利用其担任烟台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14个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办理、不良资产处置、亲属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受贿折合人民币720余万元,违法放贷2亿元导致9488.75万元未收回,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监管部门更加大了对个人涉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国家外汇管理局10月开出了5张个人大额罚单,罚款总计574万元。其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双鸭山市中心支局10月31日因王世伟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相关规定,对其开出了197.46万元的巨额罚单。

银保监会重大处罚标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10)

(李鹤鸣/图)

根据该局官网披露的《王世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10月22日,王世伟向境内居民吕某等84人提供人民币资金,境内居民吕某等84人利用王世伟所提供的人民币资金在双鸭山市两家银行仅凭身份证利用个人便利化额度购付汇共407.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820.82万元,境外收款人则为王世伟母亲和姐姐。国家外汇管理局双鸭山市中心支局据此认为,王世伟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六)项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调回外汇,并处197.46万元的罚款。

盘点:违规问题依旧集中 行为监管愈加凸出

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通过对金融监管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10月份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环比9月减少55%。这主要受国庆长假因素影响。虽然金融监管处罚数量有所回落,但受罚金融机构和个人暴露的合规问题依旧集中。

从金融机构看,问题依旧集中在涉贷业务、信息报送或披露、内控合规不力等几个方面。

涉贷业务出现的问题最多,暴露的风险也最大。186张机构罚单和199张个人罚单中,明确提到涉及贷款业务的多达159张,占比达41%。其中,提及贷款“三查”以及贷前、贷中、贷后相关问题的多达74张,信贷资金被挪用22张,违规发放贷款11张。

信息报送或披露方面,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报告等情况也较为突出。报告期内,14家机构和22位个人被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列、虚增、虚构”等弄虚作假行为,另有9家机构和4位个人被认定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内控合规方面,违法违规情况主要集中在合规经营方面。其中,金融许可证管理不善(11次)、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未经核准(3次)、擅自开设分支机构或变更经营场所(4次)等“低级错误”仍时有发生;违反账户管理规定(4次)、外汇管理相关规定(9次)、票据管理相关规定(8次)、反洗钱相关法规(3次)等相关业务法律法规现象有所增加;此外,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日常经营中转嫁成本、违规销售、违规收费、违规放贷、违规经营等问题共计16次。

从监管机构看,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正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全部385张罚单中,明确提及违反审慎监管的59次,明确提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多达102次。这些被提及的行为中,属于员工(包括工作人员或从业人员)行为的30次,属于机构行为的有72次。

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方面,监管部门也明确划分了不同的责任类型,并对违规个人依据其承担的责任分类定性和处理。报告期内,199名受罚个人的“违规事项”表述中,被提及“负有责任”有52人,负有“直接责任”有51人,“管理责任”26人,“经办责任”10人,“领导责任”13人,“主要责任”和“监督责任”各1人。

综上,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规问题依旧集中,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正不断加强相应的金融行为监管,让金融监管更有针对性,也更见力度。

建议:将合规建设纳入“一把手”责任制

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我国的金融业综合实力越强,对金融安全的重视程度就越高。从今年以来金融监管机构公布的各类处罚情况看,金融监管的力度在加强,金融监管的体系在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环境日益严格,相应地各类金融合规风险暴露的频次也在不断上升。

合规是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防线。如何加强金融机构合规建设?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建议,一方面要加快金融各项法规政策的修订完善,堵上已经发现的制度漏洞,并在制度执行上下大力气、硬功夫;另一方面要对中小金融机构合规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在合规建设方面,建议引入“一把手”负责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要加速金融制度体系迭代升级,重在落实。

自2003年中国银监会挂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正式运行。2018年,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银保监会成立。经过近20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现代金融制度体系,各种金融法律法规成为金融监管部门保障中国金融安全稳定的有力武器。新的历史时期,金融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更需要金融业的安全稳定。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防范金融风险还须解决许多重大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首先要依靠与时俱进的制度。当下,多部重要金融法律法规正在进行修订。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进度,尽早完成。

法律被完善之后,更需要不打折扣的执行力,以保障法律及制度落地。金融机构的合规建设恰恰就是将各项新制度落到实处,实现金融安全稳定的最佳抓手。

二要帮助中小微型金融机构建立起具有实操性、行之有效的合规体系。

不同于大型金融机构在建设合规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上所具备的强大实力和成熟经验,中小微型金融机构由于组织相对扁平,大都缺乏合规建设必要的经验、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组织能力,因此仅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监管部门对合规建设的全部要求。应当鼓励支持中小微型金融机构从自身情况出发,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帮助,在法律风险点调查、风险事先预防、风险应对、重大决策合规参与、合规培训等方面开展专项合规计划,建设有组织、有制度、有职责、能管用的合规风险预防体系、识别体系和应对机制,满足金融监管各项合规要求。

三是将合规建设纳入金融机构“一把手”负责制。

合规建设是金融机构的生命线,是金融业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没有扎实的合规文化和合规制度,就不会有深入人心的合规意识。因此,建议监管机构明确将合规建设纳入金融机构“一把手”负责制内容,对各金融机构“一把手”在合规建设方面实行积分制考核,并与其职务升迁和绩效收入挂钩。无论是他本人、所在机构甚至旗下分支机构,一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处理结果将与“一把手”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在合规建设方面,还可以参照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做法,比如在金融机构中设置“首席合规官”。一旦发现金融机构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席合规官必须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敦促其向金融监管和司法部门报告。另外,一些历史悠久的大型金融机构还会设立“吹哨人”保护和嘉奖机制,鼓励员工揭露违法违规行为。

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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